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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拟《教师法》修订草案 提高教师准入学历门槛

编辑:育德园师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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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教资人  !

教资报考大事件!

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对学历标准、注册资格等方面

提出了更严格更高的要求

教育部.png

 

1、修订草案要点1   拟修订《教师法》草案目前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也就是说,目前还没定,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草案已立,从草案到实施还有一段时间。

2、修订草案要点2   草案提到了这些重要变化

一、学历标准变化  提高教师准入门槛

现行规定vs草案内容,如下:

现行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草案内容: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草案内容要点,总结如下:

学历限制:

✅幼儿-专科及以上学历;

✅中小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专业限制:

学前教育专业/师范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

学位限制:

本科及以上学历需要获得学位。


二、定期注册标准

草案内容:

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从教的教师,由学校出具意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学校进行注册;在其他教育机构中从教的教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内容要点,总结如下:

1、教资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2、在校从教教师,定期注册不合格,则教资证书失效,无法从事教师工作(定期注册的条件不符合,比如学历不达标,就会注册失败

三、将师德风范写入法规

草案内容:

第四十八条(师德失范)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草案内容要点,总结如下:

修订草案,首次将师德风范纳入法规,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并明确了违规处理办法。

处理办法流程:及时制止、责令改正—调整岗位、暂停教学—降职—解聘—处分

四、新增教师严重违法条例规定

现行规定vs草案内容,如下:

现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内容: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草案内容要点,总结如下:

①新增4个条例(分别是(一)、(二)(六)(七))

②主要对教师的言行,以及师德风范方面进行规定和约束,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保护学生的人生安全等。

五、明确首次任教试用期限

现行规定vs草案内容,如下:

现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草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限)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通过相应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草案内容要点,总结如下:

①明确了首次任教试用期限为1年

非师范人员首次从教,还需要通过专业能力合格证书培训

 

六、新增教师特别权利和义务

草案内容:

第十二条(特别义务)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草案内容要点,总结如下:

①特别义务明确指出幼儿,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强化了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

②特别权利旨在鼓励教师实施创新,适当参与社会服务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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