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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必考考点:法律法规(1)

编辑:育德园师(www.ysedu.com)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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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作为一个含金量较高的证书,考下来可谓是光环加身,无论是工作方面,还是生活方面都是好处多多,所以每年考教师资格证的人数都在递增,考下一本教师资格证,千军万马当中你过了独木桥,还是很有成就感的。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的重要考点,这几部法规共包含414条法条,逐条很不现实,别说记住了,下面整理一下比较常考的,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


《教师法》


考过法条有第3、7、8、9、10、14、22、27、32、35、37、39条,其中第7条、第37条、第39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7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自由权)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教权)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


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考过法条有第5、10、12、21、37、38、39、43条,其中第21条、第39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21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3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义务教育法》


考过法条有第2、5、6、9、11、12、14、19、22、25、26、27、29、52、56、58条,第27条、第22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27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2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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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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