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考试复习资料2.3幼儿保护
编辑:育德园师(www.ysedu.com) 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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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幼
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7条、第28条对违反该条例的下列九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
儿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的;(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其中,许多规定同《教育法》、《教师法》是一致的。
(二)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主要表现在幼儿园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幼儿园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等。
幼儿园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
个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致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恶劣,致使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2,破坏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指偷窃、抢夺或哄抢、毁坏幼儿园房屋、设备、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使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地丧失。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系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具体来说,与前一行为主体相同。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前一行为所述。
3,侵占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侵占幼儿园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偷窃、抢夺或哄抢、勒索幼儿园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幼儿园房屋和设备,占用幼儿
园的房屋、场地。这种行为轻者扰乱了正常保育教育秩序,重者使保育教育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它的实质是民事侵权,在性质上,不仅违反了《教育法》,也违反了
《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具有多重违法性。
法律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具体自然人同前二行为;法人是指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组织和单位。
执法机关及处理:
(1)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园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对单位侵占园舍、场地及设备的直接责任者以及其他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退回侵占的园舍、场地、设备或赔偿造成的损失。
(3)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视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分别依照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等罪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