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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2015年上半年开始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简称NTCE)。具体实施按照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甘教厅〔2015〕56号)进行。
NTCE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合格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NTCE考试合格证明。NTCE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2年,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9〕179号)统一部署,现就我省2020年下半年NTCE笔试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笔试报考学段及科目
目前,NTCE开考5个学段,即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包括文化课、专业课、实习指导课3类)。各学段设置科目如下表:
序号 | 科目名称 | 科目 代码 | 备注 |
(一) | 幼儿园 | ||
1 | 综合素质(幼儿园) | 101 | |
2 | 保教知识与能力 | 102 | |
(二) | 小学 | ||
1 | 综合素质(小学) | 201 | |
2 | 综合素质(小学)(音体美专业) | 201A | 2017年下半年新增 |
3 |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202 | |
4 |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 | 202A | 2017年下半年新增 |
(三) | 初中 | ||
1 | 综合素质(中学) | 301 | 初中、高中相同 |
2 | 综合素质(中学)(音体美专业) | 301A | 初中、高中相同 2017年下半年新增 |
3 | 教育知识与能力 | 302 | 初中、高中相同 |
4 | 教育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 | 302A | 初中、高中相同 2017年下半年新增 |
5 |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03 | |
6 |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04 | |
7 |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05 | |
8 |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06 | |
9 |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07 | |
10 | 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08 | |
11 | 思想品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09 | |
12 | 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10 | |
13 | 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11 | |
14 |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12 | |
15 | 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13 | |
16 | 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14 | |
17 | 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15 | |
18 | 历史与社会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16 | |
19 | 科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 317 | |
(四) | 高中 | ||
1 | 综合素质(中学) | 301 | 初中、高中相同 |
2 | 综合素质(中学)(音体美专业) | 301A | 初中、高中相同 2017年下半年新增 |
3 | 教育知识与能力 | 302 | 初中、高中相同 |
4 | 教育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 | 302A | 初中、高中相同 2017年下半年新增 |
5 |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03 | |
6 |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04 | |
7 |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05 | |
8 |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06 | |
9 |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07 | |
10 | 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08 | |
11 | 思想政治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09 | |
12 | 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10 | |
13 | 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11 | |
14 |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12 | |
15 | 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13 | |
16 | 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14 | |
17 | 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15 | |
18 | 通用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 418 |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1.报考人员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③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④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方可报考。
2.属地管理要求:申请人应在户籍关系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精神,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3.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学历要求:
①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或者其它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②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者其它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③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④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⑤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其它否决条件:
①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③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④不符合报考条件投机报考的,后果自负(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其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名日程安排及考试收费标准
2020年下半年NTCE笔试注册报名日期为9月11日-14日17时;审核确认日期为9月11日-15日17时;缴费确认截至日期为9月16日24时。
NTCE笔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65元/科次(依据甘发改收费〔2017〕 840号文件)。
(四)报名方式及流程
笔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报地址为http://ntce.neea.edu.cn)的方式,分为三个环节:①网上注册报名;②网上审核确认;③网上缴费确认。
1. 笔试报名简易流程:
考生从报名网站首页“网上报名(甘肃)”入口点击进入报名登录页面→注册(账号为本人身份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笔试报名→选择考区(市、州)→选择学段类别→选择科目→完成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等待网上审核→审核通过考生再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线支付考试费(完成笔试报名确认)→安全退出。
2. 笔试报名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登录NTCE网站(http://ntce.neea.edu.cn)。
第二步,注册。(每次)笔试报名前,考生须(重新)注册(账号为本人身份证号)。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先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电子版),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考试机构的处理;再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带 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
2.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3.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白色背景为佳,黑白或彩色均可;
4.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 Photoshop, 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5.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考生上传非证件照,将不能通过审核。
第三步,填报。考生应按户籍关系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选择考区,根据本人所学专业选择报考学段类别和科目。网上审核确认前,考生可修改网上已填报信息。
第四步,审核。考生等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48小时之内网上审核通过。如未通过审核且原因不明,可电话咨询所选考区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附各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五步,缴费。网上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确认截至日期前,考生可再次登录NTCE网上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并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在线支付考试费(附网报在线支付流程图及在线支付银行列表)。缴费后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能网上支付考试费。逾期未在网上缴纳考试费的考生,报名系统将视其为放弃报考,并自动注销该生当次报考信息。
3.笔试网报在线支付流程图
4.报名在线支付银行列表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招商银行 | 11 | 华夏银行 |
2 | 建设银行 | 12 | 交通银行 |
3 | 工商银行 | 13 | 浦发银行 |
4 | 平安银行 | 14 | 光大银行 |
5 | 民生银行 | 15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
6 | 兴业银行 | 16 | 渤海银行 |
7 | 农业银行 | 17 | 中信银行 |
8 | 广东发展银行 | 18 | 中国银行 |
9 | 北京银行 | 19 | 上海银行 |
10 | 邮政银行 | 20 | 银联支付 |
5.全省各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考区 代码 | 考区 名称 | 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地址 | 咨询电话 |
6201 | 兰州市 | 兰州市教育考试院(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64号) | 15343601890 |
6202 | 嘉峪关市 | 市招考办(嘉峪关市教育局) | 0937-6226224 |
6203 | 金昌市 | 金昌市招考办(金昌市教育局一楼105室) | 0935-8212043 |
6204 | 白银市 | 市招考办(白银区万盛路1号教育大厦18楼) | 0943-8221510 |
6205 | 天水市 | 市招考办(甘肃省广播电视大学天水分校培训楼五楼) | 0938-8222238 |
6221 | 酒泉市 | 酒泉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酒泉市肃州区铁人路6号) | 0937-3924954 0937-3928002 |
6222 | 张掖市 | 市自考办(甘州区南环路644号) | 0936-8228753 |
6223 | 武威市 | 武威市教育考试院(武威市农林牧综合服务大楼7楼) | 0935-2213464 |
6224 | 定西市 | 定西市教育考试院(安定区公园路21号) | 0932-8227572 |
6226 | 陇南市 | 市招考办(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C1广电大厦15楼) | 0939-8232098 |
6227 | 平凉市 | 市教育考试中心(崆峒区红旗街191号) | 0933-8213707 |
6228 | 庆阳市 | 市自考办(西峰区董志塬76号) | 0934-8684150 |
6229 | 临夏州 | 临夏州教育局自考办(临夏市西关北路4号) | 0930-6219937 |
6230 | 甘南州 | 州自考办(甘南州教育局一楼106室,原甘南师范院内) | 0941-8213447 |
二、获取准考证
成功报名的考生可于考前一周(即10月26日-10月31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助下载打印准考证。确有困难无法打印者,可到所属考区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免费打印领取准考证。
三、疫情防控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NTCE安全有序组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附件1)。指导意见中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健康状况监测: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在考前14天起,自行每日体温测量,填写“健康情况声明书”与“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附件2)(每位考生每科目一张),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就医并报告。登记表在考试当天入场检查时上交并保留3个月备查。
四、考试
2020年下半年NTCE笔试日期为10月31日,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具体日程安排如下表:
时间 类别 | 10月31日(星期六) | ||
上 午 | 下 午 | 下 午 | |
9:00-11:00 | 13:00-15:00 | 16:00-18:00 | |
幼 儿 园 | 综合素质(幼儿园) | 保教知识与能力 | |
小 学 | 综合素质(小学) |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
初级中学 | 综合素质(中学) | 教育知识与能力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高级中学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
中职文化课 | |||
中职专业课 | |||
中职实习指导课 |
考生凭两证(准考证和身份证,缺一不可!)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五、查询成绩
12月10日开始,考生可登录NTCE网站(http://ntce.neea.edu.cn)查询笔试考试成绩。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考区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NTCE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相应类别NTCE笔试要求的单科成绩全部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六、合格证明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通过NTCE网站颁发电子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下载长期保存;如有遗失,可重新下载)。该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有效期为3年。
七、违规处理
对于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八、其他事项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也可自愿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如已报名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含2020年上半年转考至下半年考生),可在9月11-16日期间,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申请退费。退费周期大约4-6周,请已申请退费的考生耐心等待。特别提示:考生一旦申请退费,将不能再次报名参加本次考试。逾期未申请退费的考生,将被视同自愿放弃退费,可继续参加下半年考试。
九、重要提示
1.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设置,加强中小学音、体、美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从2017年下半年考试开始,对音、体、美专业考生的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代码:201、202、301、302)实行单独编码(相应科目代码:201A、202A、301A、302A),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实行单独编码后,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报名时应选报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取得科目201A、2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小学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取得科目301A、3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音、体、美专业科目。考生已获得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可相应替代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考生已获得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不可替代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
2. NTCE考试不指定教材,有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等相关信息,请登录NTCE网站(http://ntce.neea.edu.cn)查询。
3.考生必须亲自通过NTCE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等待教育考试机构网上审核确认。考生应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报考信息一经审核确认,不许更改。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甘肃考区NTCE笔试报名网上审核确认只核验并确认考生报考信息的规范性,考生应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并选择报考适当类别。不符合报名条件投机报考NTCE笔试者,后果自负(在面试报名现场审查中将被取消面试资格或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考试成绩无效)。
5.所有考生笔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成绩。注册上传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遵守规范、慎重选用。
6.如考生忘记网报登录密码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手机号码下。因此,考生在参加NTCE考试期间,切勿更换手机号码。
7.有关NTCE考试的、其他通知信息,可关注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ganseea.cn)。
8.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所属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联系。
附件: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
2.《健康情况声明书》《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20年9月8日
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
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有序组织,现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工作机制
1.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地应在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职责任务,做好考试组织和疫情防控工作。
2.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原有的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疫突发事件处置。
3.强化统筹协调和衔接沟通。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招生委员会(或自考委,考区为考区委员会)统筹协调考试相关事宜,做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招生考试机构之间衔接沟通,确立考试期间疫情防控的会商、监测、预警、处置等机制。
二、健全工作制度
1.制定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和预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依法、科学、精准、因地制宜制定组考防疫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2.完善支撑保障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考试工作人员和专项资金保障政策,确保组考工作中所需的考试工作人员、组考防疫经费、必需的设施设备、物资物品等充足到位。
3.完善考点防疫工作职责。考点主考、副主考、监考员等增加防疫工作职责;考点增设一名副主考(原则上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疾控机构安排)专职负责涉疫常规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完善考点内、考场内防疫工作流程和处置流程。
三、落实组考环节防疫措施
1.领取清样。自行到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取试卷清样和盲文试卷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提前14天对领取人员进行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身体异常的要及时诊疗,出发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不得参与领取清样工作。同时,应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工作预案。
2.印制试卷
2.1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印制单位协商制定防疫工作方案,细化应急预案。
2.2印厂内成立防疫工作组,入闱负责人担任组长,监印人员负有闱内防疫检查监督职责。
2.3入闱前,对所有入闱人员(含省派监印、网评公司技术人员等)进行连续14天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身体异常的要及时诊疗,入闱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不得入闱。入闱期间,继续做好闱内所有人员的健康状况监测。
2.4做好场地、设备、人员、材料的备用方案,确保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恢复生产并有效保护人身健康安全。
2.5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其他防疫工作。
3. 运送、保管、整理、分发试卷
3.1继续完善、细化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3.2提前14天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日常体温测量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身体异常的要及时诊疗,参与相关工作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不得参加。
3.3对试卷运送车辆、试卷保管场所进行彻底消毒,试卷保密室存放试卷前开窗通风,没有窗户的保密室可采用风扇等设备加强机械通风。
3.4较远地区到省里领取试卷前需要在外住宿和餐饮的,要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宾馆和饭店,采用分餐制用餐。试卷进入各考区保密室后,试卷安保人员每天仍须监测健康状况并作好记录。
4.考前准备
4.1对所有考生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参加考试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从考前第14天开始,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体温测量记录以及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前第14天和考前第3天,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所有考生进行健康状态数据筛查(如可将考生报名库与相关部门的病例库、活动轨迹记录等进行比对)。非应届毕业生健康状况监测办法由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对考前考生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逐一专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依据专业评估建议,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须经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逐一进行专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和传播风险,综合研判是否可以在隔离或救治场所安排其参加考试。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依据评估建议,综合研判其是否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凡筛查发现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按当地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参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理。
4.2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状况监测。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考前14天要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体温测量记录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现身体异常的要及时诊疗,考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不得参与考试工作。
4.3设置考点、考场
4.3.1设置体温检测点。各考点学校要在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点的入口处设体温检测点,检测点设立多条体温检测通道,对所有进入考点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同时,设置凉棚和体温异常者复检室等,供待检人员做受检准备以及检测不合格人员短时休息调整使用。
4.3.2准备备用隔离考场。原则上每10个普通考场设1个备用隔离考场(每考点不得少于3个),备用隔离考场布置按照标准化考场的要求执行。备用隔离考场应选择通风良好、相对独立的教室,并设置专用防疫特殊通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个人防护用品等,桌椅表面光滑易于清洁。如需使用空调,则应为分体式空调,同时配备具备防疫条件的监考员和工作人员。备用隔离考场应做明确标识,在外围设置警戒线。
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备用隔离考场原则上须一人一间。当备用隔离考场不够用时,在不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情况下,经综合研判风险后,可采取最前排、最后排或四角排位的方式多人共用一间(最多不超过4人)。
4.3.3准备防疫用品。各考点需要配备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水银体温计、手持式体温检测仪等。有条件的,可配置大通量无接触体温检测设备。各考点要按每人每半天1支的标准为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口罩,并为考生准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口罩(原则上考生口罩自备)。要配备数量充足的速干手消毒剂、含氯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
备用隔离考场除上述物品外,还需准备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等。
4.3.4布置考场。国家教育考试必须使用标准化考点。在满足标准化考点要求的基础上,低风险地区考场内的考生座位横向间距80厘米以上,纵向间距根据考场实际面积尽量增大;非低风险地区考场内座位设置前后左右均应保持大于100厘米的间距(考场安排考生人数可低于标准化考场要求)。
5.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点、考场
5.1所有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测量。考点设多个体温测量通道,所有进入考点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测量。接受体温测量时须有序进行,严格控制人员行进速度和间距。
所有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须经有关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依据专业评估建议,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和组织考试工作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承担考试工作,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5.2防护和消毒要求
5.2.1关于防护。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非低风险地区、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考点入口负责体温测量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普通考场监考员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隔离考场的监考员及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医用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必要时可穿戴防护服。所有考生、监考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随时做好手卫生。
5.2.2关于消毒。考前,考点要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指导下,指定专人对考点、考试场所、通道、区域、桌椅等进行清洁消毒, 明确张贴完成标识。未发生过新冠肺炎疫情的考点,要进行至少一次彻底的卫生大扫除和至少一次预防性消毒,消毒后要进行通风;发生过疫情的学校,原则上不做考点使用。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低风险地区在每天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做一次预防性消毒;非低风险地区要在每科目考试结束后做一次预防性消毒。
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由专业人员及时做好考场的终末消毒。其他情况,隔离考场可按如下方式进行消毒:加强对门把手、桌椅等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每科考试后,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或用有效的消毒湿巾擦拭。
5.2.3关于考场降温和通风。在温度适宜的条件下,考点的考务办公室和考场可以保持自然通风,也可以采用电风扇等设备加强通风,电风扇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如使用冰块降温,应保证冰块及制冰使用的水卫生安全。在使用电风扇或冰块降温时,门窗不要完全闭合。
普通考场可以使用分体空调或中央空调,备用隔离考场应使用分体空调,并严格按照《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要求使用管理。对出现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考场,应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对空调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启用;不合格的集中空调,建议参照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进行清洗消毒。空调使用期间,普通考场如使用分体空调,使用过程中门窗不要完全闭合,宜每场考试结束后(运行2~3小时)通风换气约20~30分钟;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保证通风系统正常,供风安全,以最大新风量运行,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使用分体空调的备用隔离考场应保持考场开门开窗通风。
6.考试结束
6.1考生散场时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考点可安排各考场错峰离场。
6.2监考员在考务办公室要有序交接考试材料,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6.3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试卷、答卷、草稿纸、物品等应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指导下,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单独记录、封装并上报。待考生核酸检测结果明确后,再对保存的考生答卷等进行分类处理。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可按正常流程处理;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的,要采用不影响答卷字迹的方式消毒,消毒后按正常流程处理。消毒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医用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同时做好手卫生。
7.考试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置
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由考点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个案研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未出考点)所耽误的时间,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予以补齐。当科目考试结束时,由负责研判的专业人员当场简要向所有考生进行解释和说明,避免其他考生恐慌。
8.评卷
8.1评卷点完善评卷期间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8.2评卷前14天,对工作人员和评卷员进行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身体异常的要及时诊疗。评卷工作开始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不得参加评卷工作。
8.3对评卷点或评卷区域严格实行封闭管理,进入评卷区域和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须进行体温测量,体温异常的不得参加评卷工作。第一次测量体温≥37.3℃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再测仍不合格的,不再安排参加后续评卷工作。
8.4备用隔离考场的答案袋拆启、答卷扫描等环节,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医用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必要时可穿戴防护服,工作开始和结束时均要做好手卫生。
8.5评卷点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指导下,定期对评卷场所和重点部位、集中食宿场所等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等处理,并明确张贴完成标识。
8.6评卷技术服务公司应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完善扫描、评卷等设备的预防性消毒处理,做好备用设备、备用人员的安排。
8.7评卷过程严格执行健康状况每日零报告制度。
9.分数发布和成绩复核
9.1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完善考生分数复核办法和程序,减少、分散人员聚集。
9.2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采取现场分数复核的场所、场地等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等处理。
9.3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对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10.相关事项
10.1宣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联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告知考生和家长所采取的有关措施;对于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出现的焦虑、焦躁情绪,各地应在考前进行心理疏解和辅导,缓解压力,消除顾虑。
10.2培训。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考务培训中增加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考试工作人员应掌握防疫基本技能和考点内处置流程。
10.3演练。考前,考点要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考生进行包括入场体温检测、突发异常情况处置在内的全过程模拟演练。调试设备,熟悉检测操作;为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将考生进入考点时间适当提前,设定合理的进入考点、进入考场开始时间,控制入场、离场进度;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和程序。
10.4技术保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点要做好标准化考点的视频监控录像、身份识别、作弊防控、综合管理、考生服务等系统运维工作,确保设备到位、功能实现、使用正常,采取有效手段做好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份识别和验证工作。
10.5集中食宿场所要求
食堂实行错峰就餐,开餐前半小时完成就餐区域桌椅、地面消毒,并通风换气,就餐排队时与他人保持1米距离,应遵循分时、错峰、单向就餐的原则,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加强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就餐人员要做好餐余垃圾的清理、分类和投放。做好食品留样,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消毒时间、程序,制定就餐、消毒等管理台账。
宿舍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每个宿舍居住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人均宿舍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宿舍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设置通风设施。加强对宿舍的清洁通风,一般每天开窗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对宿舍地面、墙壁、门把手、床具、课桌椅等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后要保持宿舍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每天专人巡查清扫并进行登记。应建立宿舍专人负责制,严格宿舍楼门管理,实行凭证出入和体温排查。
10.6考生赴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提醒考生赴考点出行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护物资。如考生乘坐私家车、步行、骑自行车赴考点途中,可不必佩戴口罩。如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下车后应及时做好手卫生。如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如考生乘坐班车赴考点,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车上饮食和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卫生。
四、其他工作要求
1.组考工作中的疫情防控措施要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2.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3.其他教育类考试可参照执行。
附件2
健康情况声明书
本人已知晓并理解、遵守国家教育考试关于考生个人(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如下声明:
(一)本人不属于疫情防控要求14天强制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自我隔离期内的人群。
(二)本人在考前14天内如实填写“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体温和个人健康情况均正常。
(三)考试过程中如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情况,我愿自行放弃考试或遵守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区域考试。
本人保证以上声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我将承担瞒报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声明人(签字):
日 期:
联 系 电 话:
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
序号 | 日期 | 体温 |
考前14天 | ||
考前13天 | ||
考前12天 | ||
考前11天 | ||
考前10天 | ||
考前9天 | ||
考前8天 | ||
考前7天 | ||
考前6天 | ||
考前5天 | ||
考前4天 | ||
考前3天 | ||
考前2天 | ||
考前1天 |
注:考试当天考点入场检查时需上交本表,每位考生每科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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