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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综合素质》中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的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有界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以上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我们称之为严重不良行为。对于有这类行为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给出了处理方法: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对够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又如何处理呢?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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