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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是一个工作稍微轻松的职业,它所涉及到的知识面不是特别的广泛,因此很多的人都愿意选择这个职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此方面的备考,小编编辑了本篇关于小学教师资格证重点的文章。
一、教育的本质
二、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三、教师基本权利
四、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概念
广义的教育是泛指一切有目的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品德的活动,是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有的一种社会活动。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二)、狭义的概念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按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的社会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级的产物
二、教育属性
(一)、教育的本质属性教育的本质属性是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二)、教育的社会属性1、永恒性2、历史性3、相对独立性
三、教育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的概念教育功能是指教育活动和系统对个体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和作用
(二)、教育功能的类型1、从作用对象划分:个体功能、社会功能2、从作用方向划分:正向功能、负向功能3、从作用呈现形式划分:显性功能、隐性功能
(三)、教育的个体功能
1、教育促进个体生理发展的功能
2、教育促进个体心理发展的功能
(四)、教育的社会功能
1、教育的政治功能
2、教育的经济功能
3、教育的文化功能传递和保存文化功能活化文化的功能交流融合文化的功能选择文化的功能更新与创造文化的功能
二、教育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赣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三、教师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
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四、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以上就是小编编辑的本篇关于小学教师资格证重点的内容了,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好的进行相关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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